非法證券投資咨詢及委托理財活動的基本特征
2009-08-17來源:廣東證監局
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的基本特征: 1、相關經營機構不具有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證書。2、相關經營機構和個人通過網絡、電視等媒體和電信渠道,以虛假信息、夸大宣傳、承諾收益等方式或以營銷炒股軟件等名義招攬會員或客戶,提供薦股和股評服務,從事涉及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等直接或間接有償咨詢服務活動。2、相關經營機構或個人通過網絡、電視、廣播、報刊等公眾媒體或電話勸誘,以虛假信息、夸大宣傳、承諾收益等方式公開招攬客戶。3、相關經營機構或個人代理客戶操作證券帳戶,或要求客戶將投資資金匯入其指定賬戶進行證券投資,與客戶約定收益分成或直接收取服務費,或向客戶公開發售未經中國證監會或其他金融監管機關批準設立的證券集合理財產品。
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的基本特征:1、相關經營機構不具有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證書;相關業務人員不具有中國證券業協會頒發的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證書或其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證書處于失效狀態,且未在合法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任職;2、相關經營機構和個人通過網絡、電視等媒體和電信渠道,以虛假信息、夸大宣傳、承諾收益等方式或以營銷炒股軟件等名義招攬會員或客戶,提供薦股和股評服務,從事涉及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等直接或間接有償咨詢服務活動;3、相關經營機構和個人的行為往往涉及非法經營、詐騙、合同詐騙、偷稅等經濟犯罪。
非法證券委托理財活動的基本特征:1、相關經營機構或個人未獲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相關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亦不屬于銀監會等金融監管機關批準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機構;2、相關經營機構或個人通過網絡、電視、廣播、報刊等公眾媒體或電話勸誘,以虛假信息、夸大宣傳、承諾收益等方式公開招攬客戶;3、相關經營機構或個人代理客戶操作證券帳戶,或要求客戶將投資資金匯入其指定賬戶進行證券投資,與客戶約定收益分成或直接收取服務費,或向客戶公開發售未經中國證監會或其他金融監管機關批準設立的證券集合理財產品;4、相關經營機構和個人的行為往往同時涉及非法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活動,并涉及非法經營、詐騙、合同詐騙、偷稅等經濟犯罪。